(2015)辉执恢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193号申请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农民,系申请人刘某女儿。刘某申请执行王某赡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31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刘某赡养费2800元(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14月份12个月每月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给付申请人现金28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辉民初字第3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审 判 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