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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北初字第02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戴善新与高静、马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善新,高静,马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2958号原告戴善新,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高静,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马楠,女,199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戴善新与被告高静、马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邹晓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善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静、马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善新诉称:2014年10月25日二被告向我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十天,逾期二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故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高静、马楠没有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条一份,内容为:借款金额10000元,借款期限2014年10月25日至2014年11月6日,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交付违约金本金的30%。逾期二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本金。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本金的30%支付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条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有效,二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逾期二被告不履行偿还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额过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静、马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戴善新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高静、马楠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限截止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高静、马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金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