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雷凯旋与陈昌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凯旋,陈昌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851号原告:雷凯旋,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陈昌元,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凯旋诉被告陈昌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凯旋撤回对被告陈昌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凯旋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向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