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荆炳跃与高密市鸿基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炳跃,高密市鸿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荆炳跃。被执行人高密市鸿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晏子路与花园街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范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荆炳跃与高密市鸿基纺织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庭外达成和解,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劳人仲案字(2015)第I-9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福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