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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行审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与武某某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行审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委托代理人吴深磊、刘龙,该区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武某某,男,汉族。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经过协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非诉执行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撤回非诉执行申请。审 判 长  任立栋审 判 员  姚 丽助理审判员  巩大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