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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商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爱明与叶长川、留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长川,留小英,黄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长川。上诉人(原审被告):留小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爱明。上诉人叶长川、留小英因与被上诉人黄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遂昌县人民法院(2015)丽遂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明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