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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姜某与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971号原告姜某。被告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同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本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