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姜某与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971号原告姜某。被告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同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本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