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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9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6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春华,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天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王春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22点56分,被告人张某驾驶鄂FXXM**轿车沿老河口市北京路由北向南行至北京路与胜利路交汇口南时,违规操作,轿��撞坏护栏冲到路东花坛边,又撞上丁某某(男,殁年52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致使丁某某受伤。张某下车前往抗战广场警务平台报警,其妻路某拨打120,丁某某被送至老河口市二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丁某某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丁某某亲属经济损失14万元,其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王春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病历记录、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谅解书、现场照片等;证人路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李海兵人民陪审员陈德强人民陪审员杨国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皮婉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