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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执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有俊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有俊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1073号罪犯张有俊,原。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2年8月1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刑初字第018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有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92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5日,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刑二终字第0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23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有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50000元已执行,违法所得209200元已上缴。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有俊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及履行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没收财产50000元已缴纳,违法所得209200元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张有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有俊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