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十民初字第4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继万与莒南县帛霖工艺品有限公司、李建宁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万,莒南县帛霖工艺品有限公司,李建宁,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十民初字第468-5号原告:张继万,居民。被告:莒南县帛霖工艺品有限公司。住址:莒南县洙边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世波,经理。被告:李建宁,居民。被告:王军,居民。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莒十民初字第468-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告莒南县帛霖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车辆(鲁Q×××××)的查封。2、解除对被告王军的轿车(鲁Q×××××)的查封。审判员 徐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如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