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二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四平市华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殿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华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杨殿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二初字第166号原告四平市华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梦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振锋,男,汉族,1961年11月10日出生,干部。(系刘梦旸父亲)被告杨殿旭,男,汉族,1982年6月18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华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殿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华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华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殿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2.00元,退回原告931.00��,另93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君审 判 员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沈文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