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飞飞与张家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飞飞,张家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赵飞飞,农民。被执行人张家乐,农民。申请执行人赵飞飞与被执行人张家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了(2014)沧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沧执字第1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坤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