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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修志、高秀芬、张修强、杨西香、李贞荣、张伟、贾和水、李兴平、张玉培、王俊香、高秀栋、贾秀菊、张修来、刘孔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590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修志、高秀芬、张修强、杨西香、李贞荣、张伟、贾和水、李兴平、张玉培、王俊香、高秀栋、贾秀菊、张修来、刘孔花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孔花在中国工商银行16×××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