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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胜富与上思县丰源汽车运输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富,上思县丰源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李胜富。被执行人上思县丰源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法定代表人潘绍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胜富依据生效的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277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上思县丰源汽车运输公司名下的车辆,此外查明,被执行人办公场所不明,未发现其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叶小鹏审判员  何深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