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白某与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562号原告白某,女,汉族,1987年08月22日出生。被告折某某,男,汉族,1988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0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满德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