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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白某与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562号原告白某,女,汉族,1987年08月22日出生。被告折某某,男,汉族,1988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0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满德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