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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执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董在红与杨维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在红,杨维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执字第00855号申请执行人:董在红,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淮南东华物业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杨维锦,男,1970年5月7日出生,回族,淮南第五中学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4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杨维锦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雪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房秀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