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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终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方高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高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274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高,农民。因偷窃于2005年1月13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3月被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10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3月9日被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7月1日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高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吴江刑初字第0030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方高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白色塑料刀柄一个、尖刀刀刃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方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高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方高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高撤回上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刑初字第003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一鸣审 判 员  蒋 峻代理审判员  王英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