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沈献华与张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536号申请执行人沈献华与被执行人张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38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成海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沈献华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成海给付借款8.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962.5元、执行费118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成海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成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