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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容某甲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某甲,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417号原告容某甲,男,汉族,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民身份证号码:×××9095。被告温某,女,汉族,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民身份证号码:×××9002。原告容某甲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仁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容某甲、被告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容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8月中旬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容某乙。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特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容某乙由原告容某甲抚养,被告无须支付抚养费。原告容某甲对其诉称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2.户口本;3.离婚协议书;4.出生医学证明。被告温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没有做错过任何事,我们的感情还没破裂。小孩还小,希望双方一起努力把小孩带大。被告温某对其辩称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中旬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容某乙。原告容某甲庭审中陈述,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结婚时我没有钱,不想摆喜酒,希望温某同意旅游结婚,但温某因此与我争吵并闹着说要跳楼,后来我还是摆了喜酒。小孩还没出生时,一次我去网吧上网,跟温某及我母亲说好5点之前回家,后来我遇到朋友就打电话回去说6点再回家,温某不同意,还到网吧找我与我发生争执。温某怀孕八个月的时候,我们一家去泡温泉,我母亲考虑到她的身体状况就叫她不要去了,但是温某发脾气坚持一定要去,并很任性的打肚子,说早知道就不生了,等她平静下来,我还是带她一起去了。2012年我从公司离职,因不想让家人担心就没有告诉温某,她认为我不把她当一家人,为此与我发生了很严重的争吵并冷战了一年多的时间。2012年3月,我向我大姐借了2万多元给温某母亲买社保,当时我们还很好,但5月份的时候我们吵架闹离婚,我大姐担心我们真的离婚,就向我们要回出借的钱,温某情绪很激动,说没有钱并抱着孩子要去跳楼。而且,温某每个星期五都去打麻将,经常很晚才回家,还疑心我在外面有第三者。多年相处下来,我认为温某总是小事化大,不断争吵,并以死相威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温某称,双方夫妻感情很好,容某甲所述多不属实,欠容某甲大姐的钱,每个月都有还。小孩上幼儿园后我有时周六会陪同事打麻将,但都按时回家。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有八年,婚后生活虽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但并未发生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重大事件,也没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容某甲亦未对其主张的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加以举证,本院对原告容某甲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希望双方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积极化解矛盾,共同克服困难,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容某甲与被告温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仁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伊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