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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谭惠与湖南天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天易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某,湖南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437号申请人谭某。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经理。常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湖南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谭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丁孟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江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