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油民初字第5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晓蓉诉刘小平、刘欢、第三人江油市白洋洞水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蓉,刘小平,刘欢,江油市白洋洞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5555号原告赵晓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波,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强,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白小云,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油市白洋洞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文胜乡白洋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刘奕嘉阳,系被告刘小平之子。委托代理人任杰,公司员工。原告赵晓蓉与被告刘小平、刘欢、第三人江油市白洋洞水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晓蓉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小平、刘欢、第三人江油市白洋洞水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蓉撤回对被告刘小平、刘欢、第三人江油市白洋洞水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诉讼费50元,由原告赵晓蓉承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