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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民初字第02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国琴与被告西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琴,西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未民初字第02689号原告赵国琴,女,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告西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红旗建材市场物流区*排***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琴与被告西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20元,剩余2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琦审 判 员 相 帆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喜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