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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冉福祥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福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2786号罪犯冉福祥,男,1974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5月24日作出(2006)肇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福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48762.12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9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冉福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6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冉福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冉福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3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冉福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提供了原审法院的中止执行裁定书,证实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福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