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3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厦门盈华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素华、郝得彬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盈华运输有限公司,孔素华,郝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70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盈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工业园1号第4层02室。法定代表人吴元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耿贤、刘露,福建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孔素华,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郝得彬,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46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素华、郝得彬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09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