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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广东刀父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新宇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刀父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新宇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广东刀父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王友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新宇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经营者:杨文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刀父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新宇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刀父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6900元,由原告广东刀父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陈东生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彭 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冠燕书 记 员 伦志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