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太民破字第0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太湖县安财良种棉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湖县安财良种棉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破字第00001-5号申请人:太湖县安财良种棉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胡国松,该管理人负责人。2015年8月10日,太湖县安财良种棉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执行完毕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请求本院裁定终结太湖县安财良种棉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12月24日,本院裁定宣告太湖县安财良种棉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了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第二次及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处置和分配方案。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分别裁定确认了仇某某等12位债权人的债权,裁定认可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清算工作已结束,管理人按照分配方案处置完毕破产财产,太湖县安财良种棉有限责任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太湖县安财良种棉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符合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湖县安财良种棉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周 峻审判员 许巧珍审判员 程明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