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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696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农民,住蒙自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双方于1989年自由恋爱。1993年7月23日,原、被告在蒙自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1993年9月18日生育儿子李XX(曾用名李X)。1995年4月29日,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原告黄某针对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第二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以及双方生育子女情况。第三组:结婚证两本,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第四组:蒙自市XX民委员会和蒙自市XXX小组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被告李某某于1995年4月29日离婚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双方于1989年恋爱。1993年7月23日,双方自愿到原蒙自县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后于1993年9月18日生育儿子李XX(曾用名李X)。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5年4月29日,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审理中,原告认可原、被告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大额现金及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认识结婚后,被告擅自于1995年4月29日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其对家庭不管不顾,对原告未尽到丈夫的责任,对儿子未尽到父亲的责任,现原、被告分居已达二十年,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大额现金及存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琼华人民陪审员  高 静人民陪审员  梁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博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