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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3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传良与被告东港市椅圈镇马家岗加油站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传良,东港市椅圈镇马家岗加油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290号原告马传良,男。委托代理人王景玉,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港市椅圈镇马家岗加油站。执行事务合伙人尹桂琴、王强、卢崇荣、张玉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传良与被告东港市椅圈镇马家岗加油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马传良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传良撤回对被告东港市椅圈镇马家岗加油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 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雨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