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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刑初字第148号,被告人唐德斌,开设赌场,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31日被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1日经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5年4月22日经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5月27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XX公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美艳、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在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寿域路74号“丰味食城”三楼摆放三台“捕鱼机”,以100元上1000分或者100元上10000分的方式每天聚集多人进行赌博,非法获利万余元。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2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的亲属代唐某某向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缴纳了公安罚没收入款3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关于唐某某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证人蒋某某、吴某某、王某、陈某、陈A、黎某某、蒋某某、唐某、陈某某的证言(含蒋某某、吴某某、王某、陈某的辨认情况),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电游赌博机鉴定书,陈A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开设赌场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3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因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唐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唐某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赌博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小青审 判 员  李豆豆人民陪审员  谢国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