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5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睿和鑫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366号原告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剑龙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3201-9。法定代表人王朝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路23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孙春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为800元,由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雨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