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民初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蒋秀华与李玲青、殷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秀华,李玲青,殷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3297号原告蒋秀华。被告李玲青。被告殷鸿。原告蒋秀华与被告李玲青、殷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