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新会借款合同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罗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鸾庭,董事长,住所地:新乐市新开西路245号。被执行人罗新会,男,汉族,1968年3月生,新乐市邯邰镇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新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罗新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