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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海商初字第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董入波与殷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文书种类民 事 裁 定 书发文编号(2015)赣海商字第0191号承办单位海头法庭核稿签发拟稿会签校对份数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赣海商初字第0191号原告董入波,居民。被告殷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入波起诉被告殷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入波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入波撤回对被告殷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入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