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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4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项友龙与项光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友龙,项光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196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4196号申请执行人项友龙,男,汉族,1975年3月23日生,户籍在浙江省温州市。被执行人项光钱,男,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上海市黄浦区。申请执行人项友龙与被执行人项光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57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项光钱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项光钱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合计人民币420万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44400元。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本院曾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项光钱名下车牌号为沪N9XX**轿车以及被执行人位于广西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该案所涉及的贷款及相关诉讼费用已协议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车辆以及房产查封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项光钱名下车牌号为沪N9XX**轿车的查封。二、解除被执行人项光钱名下位于广西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伟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王伟毅审判员  王伟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