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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石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沈某与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吴辉阳,如皋市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池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