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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一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马小芳与黄忠亚、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芳,黄忠亚,卓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400号原告马小芳。被告黄忠亚。被告卓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芳诉被告黄忠亚、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小芳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的权利,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马小芳负担。审判员  廖汉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仁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