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马小芳与黄忠亚、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芳,黄忠亚,卓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400号原告马小芳。被告黄忠亚。被告卓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芳诉被告黄忠亚、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小芳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的权利,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马小芳负担。审判员 廖汉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仁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