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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恢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屈兆昌与王惠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兆昌,王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屈兆昌,男,1957年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惠文,男,1962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关于屈兆昌与王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屈兆昌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12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惠文给付案件款11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0元、执行费14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依法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275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275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