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恢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屈兆昌与王惠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兆昌,王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屈兆昌,男,1957年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惠文,男,1962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关于屈兆昌与王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屈兆昌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12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惠文给付案件款11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0元、执行费14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依法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275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275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