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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6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成都嘉宏信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嘉宏信贸有限公司,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478号原告成都嘉宏信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代宇,职务不详。被告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林晓枫,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嘉宏信贸有限公司诉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550元,由原告成都嘉宏信贸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