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娟与刘凤凤、罗茂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娟,刘凤凤,罗茂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580号原告:杨娟,工人。委托代理人:李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凤,职员。被告:罗茂新,无业。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个体。原告杨娟与被告刘凤凤、罗茂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娟的委托代理人李冰,被告刘凤凤、罗茂新的委托代理人于锦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娟诉称:两被告刘凤凤、罗茂新从原告处陆续多次借款,至今尚欠1110000元未清偿。原告经多次催要,但两被告迟迟不予归还。无奈之下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1110000元,并按照2分5的利率偿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被告刘凤凤、罗茂新辩称:原告在2013年10月11日、11月21日、12月10日、12月13日四天内,确往被告刘凤凤卡上共计汇款1110000元,但这不是被告借款,而是原告与罗茂银之间的资金往来。被告刘凤凤是罗茂银兄弟媳妇,从2011年至今,一直给罗茂银担任出纳员,当罗茂银外出办理业务时,由被告代为收发资金。被告刘凤凤的账号只供罗茂银用于资金往来,刘凤凤按照罗茂银的吩咐行事,将账号内的资金转入或转出。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凤凤与罗茂新系夫妻关系,刘凤凤系案外人罗茂银的现金出纳,刘凤凤以个人名义在农行黄骅支行开具了尾号为7813的账号作为罗茂银的资金往来账户。案外人罗茂银与原告杨娟有长期业务往来,杨娟根据罗茂银提供的被告刘凤凤7813账号,将1110000元资金打入刘凤凤账户中,其中2013年10月11日打入200000元,2013年11月21日打入500000元,2013年12月10日打入200000元,2013年12月13日打入390000元。2015年5月18日原告杨娟起诉被告刘凤凤及其丈夫罗茂新,要求偿还打入刘凤凤7813账户的1110000元借款,被告刘凤凤在诉讼中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其与杨娟不相识,双方无业务往来,刘凤凤系罗茂银出纳,7813账号系罗茂银资金往来账户,打入其账户的1110000元已根据罗茂银指令转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被告刘凤凤系案外人罗茂银出纳,其开具的农行7813账号是用于罗茂银的资金往来,7813账户内的资金非本人资金,而是罗茂银资金。原告打入被告刘凤凤7813账户内的1110000元系罗茂银与原告之间的资金往来,刘凤凤不是资金的实际占有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娟对被告刘凤凤、罗茂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丁 金 瑞审判员 魏云良审判员吕旭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