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范某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范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范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受理。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案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中民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王嘉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双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