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士囤与程显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囤,程显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阿荣旗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527号原告刘士囤。委托代理人王小龙。被告程显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光明加油站北侧。法定代表人武金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君,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荣旗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土地局家属楼下。负责人隋志财,经理。原告刘士囤与被告程显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阿荣旗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士囤的委托代理人王小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显明、被告阿荣旗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士囤诉称,2014年10月21日2时许,原告刘士囤驾驶其所有的冀B×××××/冀B×××××挂号车行至京藏高速张家口方向91KM处时,与被告程显明驾驶的蒙E×××××/蒙E×××××挂号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刘士囤、程显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程显明所驾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因事故遭受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1239元。被告程显明、被告阿荣旗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辩称,蒙E×××××/蒙E×××××挂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主车的交强险及主车50万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合理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2时00分许,原告刘士囤驾驶冀B×××××/冀B×××××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沿京藏高速张家口方向行驶至91KM处时,与被告程显明驾驶的蒙E×××××/蒙E×××××挂豪泺牌重型半挂货车所载货物刮擦后与中央隔离护栏碰撞,侧翻,冀B×××××/冀B×××××挂所载货物散落至北京方向左侧车道,冀B×××××/冀B×××××挂起火,造成冀B×××××/冀B×××××挂车辆受损,部分路产损失,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此为第一次事故;随后驶来祁兵、张永胜、胡瑞等驾驶车辆,发生多次碰撞,共造成四次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支队怀来大队认定,刘士囤、程显明承担第一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刘士囤所有的冀B×××××/冀B×××××挂号车,因事故致损,经河北子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冀B×××××号车车损为139120元,冀B×××××挂号车车损为49429元,原告花费评估费用9500元、施救费19000元,冀B×××××/冀B×××××挂号车因事故致中央隔离护栏受损,其中光缆管道损失经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为51180元,原告已赔偿路产损失74930元(含光缆管道损失),另花费光缆管道公估费用2299元。另查明,蒙E×××××/蒙E×××××挂号车系被告阿荣旗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所有,被告程显明系车队雇佣司机,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北子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书、施救费票、公估费票、路产赔偿费用收据、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光缆管道公估报告及公估费票据、原告车辆权属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刘士囤、程显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阿荣旗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计算为:⑴车损188549元⑵施救费19000元⑶车损评估费9500元⑷路产损失74930元(含光缆管道损失)⑸光缆管道评估费用2299元,以上计294278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士囤经济损失2000元。二、被告阿荣旗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赔偿原告其余经济损失292278元的50%,计146139元,并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元,由被告阿荣旗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志强审 判 员 齐 颖代理审判员 张英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