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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缪为权与芦广平、范伟执行裁定书冻结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为权,芦广平,范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1014号申请人缪为权,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芦广平,男,汉族,1964年3月13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范伟,男,汉族,1976年2月28日生,住铜陵市。缪为权与芦广平、范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芦广平、范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芦广平的财产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