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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二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徐福玉诉磐石市福安街蚂蚁村干沟屯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玉,磐石市福安街蚂蚁村干沟社,磐石市福安街蚂蚁村村委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363号原告:徐福玉,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臣纲,男,汉族,无职业被告:磐石市福安街蚂蚁村干沟社,住所地:磐石市福安街蚂蚁村干沟社。负责人:王海霞,社主任。被告:磐石市福安街蚂蚁村村委会,住所地:磐石市福安街蚂蚁村干沟社。法定代表人:杨松颖,村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福玉诉被告磐石市福安街蚂蚁村干沟社、磐石市福安街蚂蚁村村委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福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