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民初字第3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薛鹏飞与程青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鹏飞,程青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735号原告薛鹏飞,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程青华,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鹏飞与被告程青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通过庭外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鹏飞撤回对被告程青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薛鹏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秋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