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8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穆立国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立国,北京浩然智联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穆立国,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宏洋,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浩然智联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路1号89幢。法定代表人丁应虎,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穆立国、北京浩然智联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穆立国与北京浩然智联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3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穆立国、北京浩然智联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均认可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在一审审理中亦对房屋腾退、装饰装修损失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故本案应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并进行处理。原审法院仅认定合同无效而未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并进行处理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33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曹 雪代理审判员 冷济光代理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