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孙涛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涛,曾用名孙斌,绰号“能伢子”,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2015年3月14日因吸毒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2015年8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涛系吸毒人员,自2014年以来开始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某、朱某,以贩养吸,2015年3月14日被抓获时,孙涛身上携带毒品26.17克。孙涛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在九年以上至十一年六个月内量刑。被告人孙涛当庭辩称:他没有贩卖毒品,只是分一些毒品给朋友吸食,没有收取毒资。侦查机关对他的第一次讯问笔录记录有误,有些话他根本没有那么说,签名也不是他的笔迹。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涛系吸毒人员,自2014年以来开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份,吸毒人员朱某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孙涛后,二人在新邵八中附近会面。孙涛将朱某带至新邵县酿溪镇某某开发区白云大厦后面,以100元的价格卖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些甲基苯丙胺给朱某。朱某将毒品带至某某开发区箱包城一宾馆内吸食。2、2015年2月21日(农历正月初三),被告人孙涛在新邵县某某宾馆电梯内贩卖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些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刘某某,收取毒资100元,刘某某拿到毒品后回家吸食。3、2015年3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孙涛通过游戏网络联系上了邵阳市贩卖毒品的嫌疑人“小伢子”,并以现金充值游戏积分的方式,购买了1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大包甲基苯丙胺,后“小伢子”将毒品打包密封送到新邵县殡仪馆附近丢在马路边,然后再告知孙涛取走。2015年3月14日10时许,刘某某通过手机联系孙涛。孙涛在某某宾馆703房间内卖了100元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给刘某某,刘某某即在某某宾馆703房间内吸食。当天上午,朱某打电话给孙涛欲购买毒品,朱某得知孙涛在某某宾馆后便来到该宾馆,二人准备在某某宾馆内走廊上会面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发现,孙涛便将毒品扔在地上,孙涛、刘某某、朱某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孙涛身上和旅行包中缴获净重12.74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34粒和净重13.43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9小包。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抓获经过、检查记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重记录证明:2015年3月14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新邵县某某宾馆检查时发现有人吸毒,便对在场可疑人员进行检查,从被告人孙涛身上和旅行包中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34粒、甲基苯丙胺疑似物9小包,经称量,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34粒净重12.74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9小包净重13.43克;民警即对毒品进行了扣押,并将孙涛抓获。2、邵公物鉴(毒品)字[2015]0219号理化检验报告、新公(酿)鉴通字[2015]001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搜缴的134粒颗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并检出有机杂物乙基香醛和咖啡因,搜缴的9小包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3、侦查机关提取的某某宾馆住宿登记单、宾客结账单、照片证明,被告人孙涛用刘某的身份证入住某某宾馆703房,孙涛当场指认了在新邵县某某宾馆703房间搜出的毒品,公安民警当场对毒品进行了称量。4、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孙涛号码为1557399****的手机与吸毒人员刘某某有通话联系。5、辨认笔录证明,经吸毒人员朱某辨认,被告人孙涛系2015年3月14日贩卖毒品给他的人;经吸毒人员刘某某辨认,“能伢子”(孙涛)系贩卖毒品给他的人。6、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他绰号叫“皮皮”,2014年10月份,他听朋友说有一个人有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卖,他便要了这个人的电话号码进行联系,经辨认后这个人系被告人孙涛,朱某通过手机联系孙涛后,二人在八中附近会面,孙涛将朱某带至某某白云大厦后面,以100元的价格卖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些甲基苯丙胺给朱某,朱某将毒品带至宾馆内吸食;2015年3月14日上午,他打电话给孙涛,得知孙涛在某某宾馆,他便去找孙涛购买毒品,民警发现他可疑后跟着他上了电梯,到了7楼的楼梯口后见到了孙涛,孙涛看到民警后比较慌张,孙涛就将毒品往地上扔,民警便将孙涛和他抓获。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绰号叫“飞伢”,2015年2月21日(农历正月初三),他在某某宾馆电梯内从被告人孙涛手中购买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些甲基苯丙胺,支付了100元毒资给孙涛,他拿到毒品后回家吸食了。2015年3月14日10时许,他通过手机联系孙涛购买毒品,孙涛告诉他在某某宾馆703房间,要他过去,他到房间后发现只有孙涛一个人在房间,便给了100元给孙涛,孙涛就给了他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点甲基苯丙胺,他便在房间吸食,后被公安民警抓获。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她系某某宾馆的工作人员,外号叫“能伢子”的人于2015年2月25日开始经常用刘某的身份证入住该宾馆,开房和结账都是“能伢子”在办理的,2015年3月13日下午,“能伢子”从705房间换到了703房间,并交给她100元的住房押金。9、被告人孙涛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因患某某症把家里的钱花光了,没有经济来源,2014年开始吸食毒品,他因为经济紧张,就多买一些毒品回来,如有吸毒人员购买,就分一点毒品给他们,从中赚取差价用于租房。2015年3月13日17时许,他通过游戏网络联系上了邵阳贩卖毒品嫌疑人“小伢子”,并以现金充值游戏积分的方式,购买了110粒麻古和一大包冰毒,后“小伢子”将毒品打包密封送到新邵县殡仪馆附近丢在马路边,然后再告知他取走。第二天上午,刘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告诉刘某某后,刘某某到他房间购买毒品,他就给了刘某某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点甲基苯丙胺,刘某某便在他住的房间吸食。过了一会吸毒人员朱某打电话向他购买毒品,他告诉朱某地点后,从身上拿了价值100元的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点甲基苯丙胺在走廊上等朱某,正好碰到了公安民警而被抓获,并从他身上和旅行包中搜缴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34粒,甲基苯丙胺疑似物9小包。10、侦查机关提取的讯问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明,2015年3月14日16时55分至2015年3月14日18时10分,侦查机关在执法办案区对被告人孙涛进行了讯问,讯问笔录交给了孙涛阅读,孙涛在笔录上签名确认。11、新公(酿)决字[2015]第026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因吸食毒品,新邵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14日对被告人孙涛作出了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1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孙涛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涛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且贩卖毒品数量十克以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孙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涛当庭辩称他没有贩卖毒品,只是分一些毒品给朋友吸食,没有收取毒资。经查,证人刘某某和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清单等证据证实孙涛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和朱某,收取了毒资,且与孙涛在侦查机关供述的“因为经济紧张,就多买一些毒品回来,如有吸毒人员购买,就分一点毒品给他们,从中赚取差价用于租房”事实相印证,足以认定孙涛贩卖毒品的事实;孙涛当庭辩称侦查机关对他的第一次讯问笔录记录有误,有些话他根本没有那么说,签名也不是他的笔迹。经查,侦查机关提取的讯问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明讯问笔录交孙涛进行了阅读,孙涛在笔录上也签名确认,孙涛在庭审中亦供述他看了笔录,也在笔录上签了名,因此对孙涛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涛的刑期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山青审 判 员 钟倩文人民陪审员 钟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