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云中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云中,刘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田振武,局长。被执行人刘云中,男,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春红,女,1983年出生,其他情况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4)河计育征A3-1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建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