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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三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辉与张江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张江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三初字第253号原告杨辉,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告张江铎,男,35岁,汉族,太原市居民,住太原市迎泽区。原告杨辉与被告张江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辉不能提供被告张江铎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且本院依原告提供地址邮寄无法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88元,其他诉讼费140元,共计9928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个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惠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