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红与高立彬、淄博旭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高立彬,淄博旭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刘红,工人。委托代理人崔永刚,莱西昌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立彬,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大成,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旭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田庄镇政府驻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建设街140#。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与被告高立彬、淄博旭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立彬、淄博旭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撤回对被告高立彬、淄博旭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79元,减半收取2239.5元,由原告刘红负担。审 判 长 赵 磊人民陪审员 王京娥人民陪审员 徐春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