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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505号原告谭某某,男,住重庆市开县。被告王某某,女,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道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