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505号原告谭某某,男,住重庆市开县。被告王某某,女,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道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路